2012年11月28日,在關于本案的首場聽證會上,Ralls負責人、三一集團副總吳佳梁提出了兩項訴求,其一,還Ralls及三一清白,澄清Ralls投資的風電項目只是普通商業行為,沒有也不會威脅美國國家安全;其二,吳佳梁稱項目被叫停后,公司直接經濟損失達2000多萬美元,因此,Ralls及三一將尋求適當合理的經濟補償。
但即便三一曾于2013年3月2日在北京宣布,Ralls及三一的核心訴請已被美國法院裁決受理,案件獲得了階段性進展,2013年10月9日,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方分區法院還是駁回了Ralls及三一對CFIUS和奧巴馬的所有指控。
最終,表示會“堅決訴訟到底”的三一于2013年10月16日,向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上訴法庭遞交了上訴通知。
過程遠比結果重要
采訪中,施奕青多次向記者重申,三一訴奧巴馬一案,“過程遠比結果重要。”
而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的北京路浩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鐘蘭安也認為,三一的做法值得推崇,其不僅為中國企業海外投資上了一堂極具教育意義的課,同時,這一案例也值得中國借鑒、學習。
“其實在美國的法律環境下,企業采取一些上不了臺面的政府公關,是很遭人鄙視的。但中國企業”走出去“又難免遇到各類借口的貿易壁壘,在這種情勢下,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身利益,或許是最好的解決方案。”鐘蘭安向記者補充道。
向文波曾就此案表述,首先,由于文件由奧巴馬總統親自簽署,故三一不得不將奧巴馬總統推上被告席,除此別無選擇;而三一對美國法制有信心,也希望通過此案了解,在美國法律面前是否真的人人平等;如今三一遇到的問題,未來很多中國企業也會遇到。三一希望從中總結經驗和教訓,為中國企業國際化積累經驗;更為重要的是,三一認為尊嚴比金錢重要,我們不能逆來順受,否則,更多的不公平可能會降臨在我們的頭上。
上述法律界人士向記者介紹,“Ralls及三一訴訟的核心內容不是奧巴馬及CFIUS的禁令”錯了“,而是他們認為禁令的執行程序上不夠正義(如沒有提出充分的證據、理由等)。如今,上訴法院已認定初審法院不該依據奧巴馬總統令駁回Ralls及三一的訴訟,故本案初審法院—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方分區法院將重新就此案立案審查”。
當然,這與三一真正獲勝尚有差距,且此案后續還有另一種發展方向,“若奧巴馬及CFIUS方面認為上訴法院的判決存在問題,還可將此判決繼續上訴至美國高級法院”。此外,該法律界人士向記者補充說到,“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三一此次訴訟非常漂亮,他們不僅直接找到了美國法院退休的高層人士做本案律師,更抓住了美國司法部門(法院)獨立于行政部門,甚至是與之對立的規律。通常,只要行政部門涉嫌違反憲法,司法部門都會給予類似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