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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個部委聯手!對這類企業,國家要出重拳了 。

放大字體??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8-12-05
核心提示:為加快推進知識產權(專利)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制度,12月4日,國家發改委等38個部委公布《關于對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
       為加快推進知識產權(專利)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制度,12月4日,國家發改委等38個部委公布《關于對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下稱“《備忘錄》”),對重復專利侵權行為、不依法執行行為、專利代理嚴重違法行為、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掛靠行為、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和提供虛假文件行為等6種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

     《備忘錄》要求各部門密切協作,積極落實該備忘錄,制定實施細則阿和操作流程,2018年12月底前實現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主體的聯合懲戒。

      根據《備忘錄》,聯合懲戒對象為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行為的主體實施者。該主體實施者為法人的,聯合懲戒對象為該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和實際控制人;該主體實施者為非法人組織的,聯合懲戒對象為非法人組織及其負責人;該主體實施者為自然人的,聯合懲戒對象為本人。

       在聯合懲戒措施方面,《備忘錄》羅列了國家知識產權局采取的懲戒措施和跨部門聯合懲戒措施兩方面共38條懲戒措施,對聯合懲戒對象可采取一種或多種懲戒措施。

       其中,在國家知識產權局采取的懲戒措施上,《備忘錄》提出5條措施:加大監管力度,依法從重處罰違法行為;取消進入各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和快速維權中心的專利快速授權確權、快速維權通道資格;取消申報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和優勢企業資格;取消申報國家專利運營試點企業資格;在進行專利申請時,不予享受專利費用減繳、優先審查等優惠措施。

       在跨部門聯合懲戒措施上,《備忘錄》提出33條措施,包括限制政府性資金支持,對政府性資金申請從嚴審核,或降低支持力度(實施單位: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各級人民政府);限制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實施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資委);依法限制其作為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實施單位:財政部);失信情況記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及互聯網征信系統(實施單位:人民銀行等有關單位);供金融機構融資授信時審慎性參考(實施單位:人民銀行、銀保監會);依法對申請發行企業債券不予受理(實施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等。

        此外,第8條規定,將失信信息作為公開發行其他公司信用類債券核準或注冊的參考。在股票、可轉換債券發行審核及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審核中,將其嚴重失信信息作為參考。(實施單位:證監會) 

      第29條規定,被人民法院按照有關規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或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限制乘坐飛機、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費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實施單位:最高法院、交通運輸部、民航局、鐵路總公司等有關單位) 

       第30條規定,限制購買不動產及國有產權交易,限制在一定范圍的旅游、度假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實施單位:文化和旅游部、自然資源部、國資委等有關部門) 

       對于信息共享與聯合懲戒的實施方式,《備忘錄》提出,國家知識產權局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依法依規定期向簽署本備忘錄的其他部門和單位提供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并在“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網站等向社會公布。其他部門和單位按照本備忘錄規定實施聯合懲戒措施,各單位和部門按照實際情況定期將執行情況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反饋給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知識產權局。對于從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中撤銷的單位或個人,相關部門應及時停止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備忘錄》的落款日期為2018年11月21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編辦、中央文明辦、中央網信辦、最高法院、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文化和旅游部、應急部、國資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廣電總局、醫保局、銀保監會、證監會、林草局、民航局、外匯局、藥監局、國務院扶貧辦、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中國科協、鐵路總公司等部門和單位聯合簽署。

       以下是《關于對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全文: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8號)、《國務院關于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71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中發〔2016〕28 號)、《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和規范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財金規〔2017〕1798號)等有關文件要求,加快推進知識產權(專利)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編辦、中央文明辦、中央網信辦、最高法院、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文化和旅游部、應急部、國資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廣電總局、醫保局、銀保監會、證監會、林草局、民航局、外匯局、藥監局、國務院扶貧辦、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中國科協、鐵路總公司等部門和單位針對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工作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一、聯合懲戒對象

      聯合懲戒對象為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行為的主體實施者。該主體實施者為法人的,聯合懲戒對象為該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和實際控制人;該主體實施者為非法人組織的,聯合懲戒對象為非法人組織及其負責人;該主體實施者為自然人的,聯合懲戒對象為本人。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行為包括:

      1、重復專利侵權行為。各地方知識產權局經調解或作出行政決定,認定存在專利侵權行為后,侵權方再次侵犯同一專利權的,視為侵權方存在重復專利侵權行為。 

      2、不依法執行行為。拒不執行已生效的針對專利侵權假冒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或行政處罰決定的行為,以及阻礙地方知識產權局依法開展調查、取證的行為視為不依法執行行為。 

      3、專利代理嚴重違法行為。專利代理機構被列入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的經營異常名錄后,自列入之日起滿3年后仍不符合相關規 定的,視為存在專利代理嚴重違法行為。 

       4、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掛靠行為。變造、倒賣、出租、出借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的,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執業印章的。 

      5、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屬于《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令2017年第 75號)所稱的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 

       6、提供虛假文件行為。權利人在申請專利或辦理相關事務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者虛假證明文件的,視為提供虛假文件行為。

       以上嚴重失信行為的認定依照《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開展知識產權系統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若干事項的通知》(國知發管字〔2016〕3號)及其他相關文件確定。

二、信息共享與聯合懲戒的實施方式 

       國家知識產權局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依法依規定期向簽署本備忘錄的其他部門和單位提供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并在“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網站等向社會公布。其他部門和單位按照本備忘錄規定實施聯合懲戒措施,各單位和部門按照實際情況定期將執行情況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反饋給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知識產權局。對于從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中撤銷的單位或個人,相關部門應及時停止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三、聯合懲戒措施 

       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對聯合懲戒對象采取下列一種或多種懲戒措施(相關依據和實施部門見附錄)。

     (一)國家知識產權局采取的懲戒措施 

      1、加大監管力度,依法從重處罰違法行為。 

      2、取消進入各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和快速維權中心的專利快速授權確權、快速維權通道資格。 

      3、取消申報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和優勢企業資格。 

      4、取消申報國家專利運營試點企業資格。 

      5、在進行專利申請時,不予享受專利費用減繳、優先審查等優惠措施。 

     (二)跨部門聯合懲戒措施 

      1、限制政府性資金支持,對政府性資金申請從嚴審核,或降低支持力度。(實施單位: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各級人民政府) 

      2、限制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實施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資委) 

      3、依法限制其作為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實施單位:財政部) 

      4、失信情況記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及互聯網征信系統。(實施單位:人民銀行等有關單位)

      5、供金融機構融資授信時審慎性參考。(實施單位:人民銀行、銀保監會) 

      6、依法對申請發行企業債券不予受理。(實施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 

      7、對失信主體注冊非金融債務融資工具加強管理,并按照注冊發行有關工作要求,強化信息披露,加強投資人保護機制,防范有關風險。(實施單位:人民銀行) 

      8、將失信信息作為公開發行其他公司信用類債券核準或注冊的參考。在股票、可轉換債券發行審核及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審核中,將其嚴重失信信息作為參考。(實施單位:證監會) 

      9、限制設立金融機構,依法限制擔任金融機構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申請金融機構從業資格予以從嚴審核,對已成為從業人員的相關主體予以重點關注;限制設立銀行卡清算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限制對銀行卡清算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持股比例超過5%以上;限制擔任銀行卡清算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施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銀保監會、證監會、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等具有金融機構任職資格核準職能的部門)

      10、引導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定價原則,提高財產保險費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保險等服務。(實施單位:人民銀行、銀保監會)

      11、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的事中事后監管中予以重點關注。(實施單位:證監會) 

      12、供外匯額度核準與管理時審慎性參考。(實施單位:外匯局) 

      13、中止境內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或終止股權激勵對象行權資格。(實施單位:國資委、財政部) 

      14、將失信信息作為境內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或相關人員成為股權激勵對象事中事后監管的參考。(實施單位:證監會)

      15、將失信信息作為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審核的參考。(實施單位:證監會) 

      16、將失信信息作為基金銷售資格審批的參考。(實施單位:證監會) 

      17、依法限制擔任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實施單位:中央組織部、國資委、財政部、市場監管總局等相關部門) 

      18、作為在同一時段內認定低保、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對象,保障性住房等保障對象,以及復核其救助保障資格的重要參考。(實施單位:民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醫保局) 

      19、對嚴重失信責任主體,限制其取得認證機構資質;限制獲得認證證書。(實施單位:市場監管總局) 

      20、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實施單位:農業農村部、市場監管總局、藥監局、稅務總局、應急部、林草局、中央宣傳部等有關部門) 

      21、加強對嚴重失信主體進出口貨物監管,一定期限內禁止嚴重失信主體生產、銷售有關進出口貨物。(實施單位:市場監管總局)

      22、限制成為海關認證企業,申請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的,不予通過認證;對已成為認證企業的,按規定下調企業信用等級。(實施單位:海關總署) 

      23、辦理海關相關業務時,對其進出口貨物實施嚴密監管,加強布控查驗、統計監督核查或后續稽查。(實施單位:海關總署)

      24、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限制使用國有林地;限制申報重點林業建設項目;限制國有草原占地審批;限制申報重點草原保護建設項目。(實施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林草局、農業農村部) 

      25、限制申報科技項目,將其嚴重失信行為記入科研信用記錄。(實施單位:科技部) 

      26、限制因專利違法被停止生產、銷售的產品發布廣告;正在發布的,應立即予以暫停。(實施單位:廣電總局) 

       27、從嚴審查失信當事人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申請和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核準申請。(實施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 

      28、限制招錄(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施單位: 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有關部門) 

      29、被人民法院按照有關規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或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限制乘坐飛機、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費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實施單位:最高法院、交通運輸部、民航局、鐵路總公司等有關單位) 

       30、限制購買不動產及國有產權交易,限制在一定范圍的旅游、度假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實施單位:文化和旅游部、自然資源部、國資委等有關部門) 

      31、限制取得表彰獎勵,已取得的表彰獎勵予以撤銷。(實施單位:中央宣傳部、中央文明辦、國務院扶貧辦、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中國科協及其他有關部門) 

      32、嚴重失信主體是個人的,依法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嚴重失信主體是機構的,該機構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實施單位:中央編辦) 

      33、將失信主體的失信信息協調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向社會公布。(實施單位:中央網信辦) 

四、其他事宜

      各部門應密切協作,積極落實本備忘錄,各部門制定實施細則和操作流程,2018年12月底前實現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主體的聯合懲戒。

       本備忘錄簽署后,各部門、各領域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修改或調整,與本備忘錄不一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為準。實施過程中具體操作問題,由各部門另行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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